內蒙古探礦權辦理程序辦法 _法律:內蒙古探礦權辦理程序辦法辦理探礦權延續登記初審上報事項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長為3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 3、《市(地)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17號)第三條:《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17號)第三條: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對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