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造林地內被私自埋墳如何處理,是否有權要求其將墳遷出?-倪振楊律師解答的公開咨詢:個人承包造林地內被私自埋墳如何處理,是否有權要求其將墳遷出? 我于2009年向林業局承包了十一公頃造林地,進行紅松造林,今已三年,去年秋天有人私自將三口墳遷到我的造林地內(并且離近居住的人家不足一百米,開窗即能望到),今年五月十五日,方找到將墳遷到這里的人,我們去找他詢問情況,并告知其應將墳遷出,被其無理取鬧,并宣稱中國有哪條法律規定不能在別人的造林地里埋墳,我們的承包合里明確約定不能私自采石、采砂、取土、埋墳等事項,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可否要求其私自遷入的墳遷出,并要求其進行對林地的破壞進行合理的補償? 咨詢者:心語吉林[咨詢時間:2011-05-17-狀態:未解決] 倪振楊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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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北鎮市廖屯鎮某村采沙破壞耕地 :受理單位: (平均辦理速度 48天平均辦理質量 5.13分訴求辦理總量 611件) 一、調查情況經北鎮市國土資源局現場勘測和調查,在該村龐屯耕地挖沙的是北鎮市廖屯鎮村民某,該人于2011年8月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其承包的2692平方米耕地上挖沙取土。二、調查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某雖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內挖沙,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三、處理情況鑒于某的行為屬于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北鎮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
自留地,自留山不準挖土,開礦建墳,采砂的是哪部法律:農村的自留地,自留山不準建房,開礦,挖土挖砂,建墳,等,還有別的內容,忘了是啥了,是哪部法律的第幾條來,急用,謝了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承包法》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