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辦理延續、變更采礦登記和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有關規定_地礦法律_礦產資源法規_政策法規_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辦理延續、變更采礦登記和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有關規定 發布日期:-- 閱讀數:4515字號:[ ]
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辦理延續、變更采礦登記和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有關規定(1991年9月24日地質礦產部地發25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一、礦山(企業)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采礦的,須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一)礦山(企業)辦理延續采礦登記手續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資料:1.延續采礦登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延續登記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保有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申請延續生產的年限和依據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全民所有制礦山(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