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有關問題的規定 - 法律法規 - 新疆礦業投資網-:二、我國礦業權流轉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國礦業權流轉的基本制度 我國地質礦產部門依法對礦業權實行許可證登記管理制度,即通過法定審批程序依法向授予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頒發《勘查許可證》,向授予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頒發《開采許可證》。(三)礦業權流轉的基本形式 礦業權流轉的合法形式包括礦業權出讓、礦業權的轉讓、礦業權的出租和礦業權的抵押等形式。以礦業權出售形式轉讓礦業權是礦業權轉讓的通常形式。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的規定,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符合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的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
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 法規庫 :發布部門: 發布文號: 一、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 企業應增設“勘探開發成本”科目和“地質成果”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通過地質勘探取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 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下同),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賬務處理 企業按規定申請取得探礦權,其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勘探開發成本。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 企業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