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場所開采的石材資源又可以稱為石礦。《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中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石礦,系指用于建筑、鋪路、回填的石料礦產;用于裝飾、雕塑的普通石材礦產;用于燒制石灰、水泥、磚瓦的原料礦產。近年來,隨著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快,許多國家工程的相繼開工,對石材的需求量急劇增加,從而促使采石行業的迅速發展,在很多石材資源豐富的地區采石場隨處可見。采石行業的迅速發展給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城鎮建設的需要,但是在開山采石的過程中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也極大。然而目前對采石場環境問題進行規范的法律還不健全,為了有效的遏止采石場對城鄉環境的不利影響和破壞,促進環境、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筆者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采石場存在的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采石場形成的環境問題不很樂觀,采石場開山采石的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屢見不鮮,對開采過后的地區也沒有任何修復措施。采石場存在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水源的破壞
采石場對水源的破壞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地下水源的破壞。采石場在開山采石時的爆破容易將山體中的涵養水源炸得遍體鱗傷,大多數泉眼也被亂石堵住,泉脈遭到破壞,從而導致水的流量的顯著減少,直接的影響了依靠該水源的當地的居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是對地表水源的破壞。開山采石首先要砍掉樹和草,去土皮,然后炸石。采石場基本上沒有攔沙壩、擋土墻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一般也沒有進行復墾綠化1。在采石場,由于開采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化學與物理污染物,這些污染物會隨著地表水流入到河流或者滲透到地下水中,從而導致河流和地下水受到污染,使得水質下降。另外,有部分采石場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開采過程產生的化學和物理污染物對水體的影響更大了。
(二)對土地的破壞
在開山采石之前,先要將開挖石方上的植被、軟土進行處理,砍伐樹木,焚燒沒有用途的草木,除去石礦上的軟土、松土,這些都會使得植被大量減少,使得土壤的水土保持能力降低。
在開山采石過程中,會剝離部分表土,從而對原有植被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主要礦層被采空,會造成嚴重漏水和上覆巖土層結構破壞,使植物失去生存條件;大量開采石料,破壞了山體及地表植被,加速了水土流失的發展。開挖坡腳、切削邊坡,造成山體失衡。隨著石場開采的逐步擴展,裸露面將進一步擴大,同時臨時棄土堆表面的擴大亦將增加裸露面,這一切都將加劇水土流失的發生。
在開山采石之后,在山坡大量堆積廢土、廢石,加重了負荷,導致滑坡不斷發生。有的廢土會被運到河邊直接傾倒,隨著河水的沖擊,這些廢土被沖走,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嚴重的水土流失。土地一旦遭到廢石的破壞,則該塊土地無法種植任何作物,也很難進行綠化,形成跡地。這些被破壞的土地如果依靠天然恢復,少需要一百年的時間。
(三)對空氣的污染
采石場在對石材進行機械分割、打磨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粉塵,向村莊和田野里迷漫,所到之處變成一片灰白色。這些粉塵不僅會影響植被、果樹的生長,也直接威脅到周圍的居民的身體健康。在有些地區由于采石場對空氣污染比較嚴重,采石場周邊的有些居民已經患上呼吸道疾病。
(四)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是采石場對環境影響的一個重要的方面。采石場由于其特殊原因,基本上都是在石材資源豐富的山區建立。石礦相對于其他的礦產具有分散性,也是說石礦并不集中,中小場主一般都不可能把采石場建立在石礦附近,而是為了方便采石場的通電、產品的向外界運輸而把采石場建立在居民相對集中的地區。采石場在分割、破碎石塊的時候發出的聲音形成了嚴重的噪聲污染,噪聲對周圍的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五)對景觀的破壞
由于在開發過程中未注意保護, 未考慮到采石場的位置、角度、坡向和走向, 也未考慮廢土和廢渣的保留和堆放問題, 一旦要進行復墾綠化, 土方工作量太大, 耗資也大, 使綠化工作難以開展,久而久之形成跡地。而采石場為減少投入采用垂直開采方式的高低不等的直立石質開采面, 即便采石場關停后, 仍好像一塊塊凌亂的“補丁”, 嚴重破壞周圍自然景觀2。
二、采石場環境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機制不健全
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的是無法在源頭上對采石場環境問題進行控制的根本原因。目前,采石場的礦山管理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多頭管理,各自為政
多頭管理難以鏟除和堵住亂挖亂采的根源,針對采石引起的環境問題,環保、土地、礦產、林業等部門均表明要嚴管。但究竟誰來管,沒有一個主管部門,難以統一組織和協調市、縣兩級環保局尚未正式介入采石場的管理。由于各職能部門各自出擊,不同地段、不同縣鄉此緊彼松,同一地段、同一個縣鄉的管理也時松時緊,難以產生管理的嚴肅性和效力。公安部門不配合“礦辦”工作,“礦辦”發放了停產通知書,公安局危險爆炸物品辦公室卻依舊發放,因為每年的管理費用是非常可觀的,公安局危險爆炸物品辦公室不愿放棄這個重要的經費來源3。
2、辦證、收費兩環節松弛混亂
在采石場成立時,“礦辦”未嚴格資格審查工作,致使大量條件差的采石場存在,造成石材市場混亂和資源浪費以及環境的破壞。保證金、押金和各種補償費未收,難以運用經濟杠桿促使業主加強環境保護。管理費用收繳偏低,嚴重制約礦業管理隊伍的發展。同時,有關管理費用的收取是分部門收取,獨自管理,難以集中管理使用,同時給人以亂收費的感覺,引發抵觸情緒。
3、監測、監督手段缺乏
無法對轄區內的采石場進行連續、實時動態監測,無法正確了解采石場的變化情況,甚有的新采石場冒出好幾年后,才為發現。監測手段的缺乏,使管理機構難以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針對性管理。
(二)地區經濟的落后
日本學者內藤認為“經濟落后地域”是環境保護的弱者,該地區由于對物質的取得與廢棄的缺少限制而容易造成環境破壞4。采石場主要分布在石礦資源豐富的地區,但是這些地區往往經濟比較落后,經濟結構也不很合理,對石礦資源的依賴程度大,很多人將采石作為致富的途徑。很多人為了追求暴利而不顧及環境,可以只以極少的投入可以建立采石場,在這種采石場內沒有任何的環保措施以及設施,并且在開采之后也不對廢土、廢石進行妥善的處理,對采石形成的跡地也沒有任何的綠化措施。這種“少投入多產出”的賺錢之路使得一些單位和個人紛紛的加入到了盲目采石之列。加上近年城鎮建設的加快以及修建道路對石材的需求量的增大,使得石材的價格有增無減,巨額利潤促使一些人不顧國家政策和環境的承受能力,對石材資源進行亂挖濫采。
(三)法律的不健全
目前尚未形成針對采石場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很多時候管理者無法可依,管理的時候軟弱無力。雖然近幾年有個別省市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無法適用到其他地區。我認為現在大部分地區法律的不健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采石場的設立的法律不足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15條規定: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但是由于石礦具有分散性,不集中難具規模,無法認定是礦山、或者礦區范圍。很多時候采石場采取的運營方式是先建立然后確立要開采的石礦,在開采完一個石礦之后轉向另一個石礦。這導致無法對石礦的開采也適用該條法律。在礦產資源法第35條又規定: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由于沒有具體的規定,沒有辦法對采石場的設立進行實際操作,很多采石熱剛興起的地區基本上是交錢讓設立,沒有任何的設立限制,這樣造成大量微型的采石場,其機械設備僅僅只有一臺切割石塊的鋸床,人員也僅僅是三五人。采石場設立的法律不足很容易造成亂采濫挖等問題,同時產生的環境問題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規范開采過程中環境問題的法律不足
首先,在規范開采地區的上法律的不足。在礦產資源法第20條規定了禁采區制度,即在以下地區禁止采礦:①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②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③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④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⑤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但是由于石礦往往分布在山區居民居住地附近,并不受禁采區制度的限制。當地政府、以及村委會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把居住地附近的石礦承包給采石場進行開采,對當地居民造成噪聲、空氣的污染的情況相當普遍。
其次,當采石場對當地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時候很少有法律能進行處理。比如對當地居民早成的噪聲、空氣的污染。雖然在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對噪聲污染進行了規范,如第15條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以及第16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由于采石場的設立沒有法律的規范,在設立之時根本沒有配備相關的防污設施,也未收取排污費。
再次,對開采之后環境問題法律規定不甚完善。對于因為開采而導致環境被破壞地區的恢復,《土地復墾規定》中明確規定:因在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活動中造成破壞和廢棄的土地,應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采取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5。但是,在采石過程中怎么樣確立評判破壞的標準卻沒相關的規定。石礦因為分布不集中,開采的范圍比較小,孤立的看待單個的采石區其形成的破壞并不大,但是數量卻很多,所以對破壞的認定也很重要。作為采石所產生的能夠污染土地和水源的廢土、廢石沒有規定如何處理。
三、采石場環境問題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管理機制
1、明確管理機構
多頭管理,各自為政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是在立法之時沒有明確該由哪個機構來進行管理,以在采石場環境問題出現之后環保、土地、礦產、林業等部門均表明要嚴管,并著手進行管理。石礦是屬于國土部門所管制的礦產資源,采石場的設立、關停等都是必須經過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國土部門在采石場設立的時候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進行嚴格的審查,在源頭上控制采石場環境問題。國土部門能以經濟的方式—交納環境保證金來對采石場環境問題進行管理,當環境遭到破壞,采石場沒有對其進行恢復或者恢復不力時,國土部門可以把環境保證金以及其利息用來恢復所破壞的環境,這是處理采石場環境問題時有力的手段。所以,我認為應當由市、縣級的國土部門主管,環保、土地、林業等有關部門協助國土部門管理。
2、建立監督委員會
市、縣地區的礦產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委員會,負責監察石礦豐富地區采石場的動態,接受群眾的反饋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情況進行核查。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每月對采石地區進行巡查,并對采石場周圍環境進行檢測。一旦有無證采石場、環境破壞問題出現應當將事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二)規范采石場的設立
1、石礦產權制度的明確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征用、轉讓費用除國家規定的補償費及出讓金等費用外,不得加收其他費用。未經地礦主管部門批準,石礦、粘土礦所在的土地、林地的所有權者或使用權者不得直接進行采礦活動,也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開采石礦、粘土礦活動。明確石礦的產權是規范采石場設立的前提。
2、完善審查制度
開辦采石場應當提交相關資料,并需相關部門審查同意。《貴陽市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需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體企業和個人,應向所在區礦產資源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國營企業應向市礦產資源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交驗下列資料:①開采區地形圖和礦山范圍地質礦產資料;②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安全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分配制度等);③砂、石、粘土取樣化驗全部結果。經審查同意后,發給《采礦許可證》,并持證分別到規劃、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后,方可開采。”該規定解決了先設采石場后確定開采地區的這種混亂的采石情況,同時對要求采石場配備環境保護設施能夠起到真實的作用。
但是,我認為僅僅只依靠這些條件無法阻止微型采石場遍地,形成濫挖亂采以破壞環境的情況。防止微型采石場出現必須對采石場年開采量進行適當的限制。對于年開采量的規定各個省市不同,《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禁止開辦年開采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場。因為每個地區的石礦資源分布不同,具體的年開采量應當如何確定應當遵循實際情況,既要考慮市場以及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環境的承受能力。同時由于石礦資源是資源,所以還要考慮到代際的公平。
(三)完善禁采區制度
我國《礦產資源保護法》所規定的禁采區制度對于石礦資源適用的時候存在缺陷,有些省市在針對采石場而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已經進行了適當的補充。1991年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貴陽市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以下地區嚴禁開采:①城市規劃的小區;②風景區、公園、名山、城市綠化地和苗圃、林區等;③對軍事設施、火藥庫、文物古跡、倉庫、橋梁、水庫、鐵路、公路、堤壩,以及各種工程主要管線、輸電設備、水利設施等安全有影響的地帶;④面向公路干線的兩側山頭和影響景觀、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帶。1998年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規定的禁采區有:①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區域范圍內;②重要工業區、居民生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等特種林區、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校園、保護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跡以及地質地貌遺跡保護區范圍內;③鐵路、省道、國道、旅游公路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和影響其交通運輸安全的地段;④水利工程設施,高壓供電網線、供水管道、通訊網線,助航標志、地震監測點、性專用地物測量標志和控制點等規定范圍內;⑤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倉庫安全規程規定范圍內;⑥河流及堤壩兩側、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的崩塌區、滑坡易發區、泥石流易發區;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得開采石礦、粘土礦的其他地區。這兩則規定都進一步保護礦產資源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歷史文物、自然景觀不受破壞,體現了立法的人本主義。同時,使能夠采石的地區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促進采石場的發展。我認為《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中對禁采區規定比較完善,值得各地在立法時借鑒。
禁采區制度的確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和諧統一,也是為了生態環境、景觀的不受破壞。對禁采區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人們生活環境的改善,社會的和諧。
(四)完善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為加強開采石礦的管理,保護好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按照“誰開采誰治理”的原則,開采者均應繳納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以下稱為保證金)。保證金的繳納是促使開采者加強環境保護的經濟杠桿。
如何確定采石所要繳納的保證金的標準,各地沒有統一的規定。《珠海市采石取土繳納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的標準及管理辦法》中規定采礦權人開采石礦、粘土礦,應按每平方米十五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廣州市開采石礦粘土礦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對保證金的繳納標準分為兩中情況對待:一是露天開采,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按采礦證審批機關劃定的礦區范圍收取保證金,平面: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立面:按每平方米200元繳納。一是地下開采,每個礦山按10萬元繳納。我認為環境保證金繳納的標準應當按開采地區環境遭到破壞時修復所需的平均數額進行確定。
保證金的繳納時間應當是采礦權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與礦區所在地的市或縣級礦產主管部門簽訂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并繳納保證金,作為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對于拒不繳納的,應當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保證金所有權屬采礦權人,存入銀行專戶,專項管理,利息轉入本金,由市、縣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管。采礦權人在采石的同時,應按簽訂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的要求,邊開采邊進行植被恢復等治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證達到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標準。恢復自然生態環境必須做到:修整開采面邊坡、植被綠化面積應覆蓋礦區全部裸露面。采礦結束時,采礦權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達標工作。經地礦、土地、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地礦主管部門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保證金本金及利息分期返還采礦權人。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采礦權人重新進行治理;采礦權人不進行治理或治理后驗收不合格又不再進行治理的,保證金及利息轉為治理費用。如果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治理時,應當向采礦權人追加不足的部分;如果超過治理費用,多余的部分可以返還采礦權人。對于只開采而不恢復自然生態環境的采礦權人,采礦許可證不予年審,并根據環境破壞的情節依法處罰。
(五)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由于環境和當地居民的特殊關系,一旦環境遭受污染,當地居民自身利益將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時也會制約該地區經濟的持續發展。然而政府的職能畢竟有限,不可能無所疏漏,所以在進行采石場環境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必要加強公眾參與。
1、要落實公眾的知情權
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向公眾公布采石場周圍環境的具體情況,包括采石場環境保護設施配備的情況,環境受破壞的程度,以及采石場對環境的恢復情況。
2、要保證公眾的監督權
應當鼓勵公眾參與到監督采石場的行列中來,保證對于一些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人員偏袒企業、放任環境破壞的現象,要通過立法的形式明文規定鼓勵公眾通過檢舉、監督等手段對其進行規制,創造良好的環境行政執法環境。當環境受到侵害時,人人都可以通過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農村土地環境得到保護,使受侵害的環境權益得到維護。
四、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建設的加快,對石材的需求量必然會增加,采石場也會隨之增加,如何處理采石場環境問題,保護生態環境顯得更加重要。一方面我們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 對采石場環境問題進行立法予以規范,使生態環境得到進一步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應當注意調整經濟落后地區的產業結構,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體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及的環境問題同時存在于其他礦產的開采過程中,筆者認為對于禁采區制度、保證金制度等的完善同樣有利于解決該類環境問題。